0755‑8355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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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华同方”等注册商标权益,起诉于都维鸿数码电子产品商行、深圳同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涉案学习机、平板电脑等商品在包装、产品背面及宣传信息中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对深圳同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而言,本案并不是简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而是要先厘清一个更关键的问题:深圳同方是否真实参与了涉案商品的生产、销售、授权或标识使用。如果仅因公司名称中包含“同方”字样,或产品资料中出现近似名称,就直接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将对企业造成明显不利后果。
本案的难点在于,涉案产品资料中确实出现了与“同方”相关的信息,容易让案件焦点被带向“商标是否侵权”。但对被诉企业来说,真正需要先解决的是责任主体问题:涉案产品是谁生产、谁销售、谁授权、谁实际使用标识。
如果不能把销售链、产品包装信息、售后服务卡、二维码指向主体、工商登记主体逐一拆开,企业就可能在证据链不清的情况下被动承担责任。
硕法代理深圳同方后,没有把抗辩重点停留在“商标近不近似”,而是先重构案件证据链,明确原告指控行为与深圳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连接。
我们重点核查了涉案产品包装、售后服务卡、二维码扫描信息、销售主体确认情况、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经营地址及产品来源材料,并逐项比对涉案商品上记载的主体名称与深圳同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差异。
厘清被诉主体责任
拆解销售链与授权链
避免企业被错误追责
梳理案件逻辑链
同时,硕法在庭审中将案件逻辑聚焦为:即使涉案商品构成侵权,也必须证明深圳同方实施了生产、销售、授权或帮助侵权行为。仅凭产品材料中出现近似名称,不能当然推定深圳同方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深圳同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施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原告要求深圳同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案帮助客户厘清了被诉主体责任边界,避免企业因名称近似、资料混乱或销售链条不清而被错误追责。
商标侵权被诉抗辩案例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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